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发生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处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