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发生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处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