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响应,启动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采取管制、警戒、告知、疏导等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