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