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