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按规定健全足够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

水害矿井应当加强水害预报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应当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