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电梯、供排水、化粪池、窨井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