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