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