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