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本条例所称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