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高技术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应当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布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目录,引导企业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