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