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