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