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承德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承德工业体系和城市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经过依法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