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九条有效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议题需要做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