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重大事项议题、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意。应当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有关该事项的工作结束后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