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总体布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档案馆的建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需要,依法可以建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