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