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接受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注册备案登记表,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达标检查,为达标项目颁发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证书;
(三)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指导县(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