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