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