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一条有效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保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