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为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对可能或者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采取防护和救治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