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存、储藏、使用、运输和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医疗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艾滋病防治研究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需要使用、保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和精液等,应当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