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和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建立艾滋病动态监测机制和信息报告、通报制度。本省艾滋病疫情信息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艾滋病疫情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