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设施或者影响城市绿化的;

(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的控制地带;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