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违反广告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登记证;
(三)广告内容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分别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临时广告登记手续,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