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需以张贴方式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散发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处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