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