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初审,加注意见,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体育经营者持《体育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