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未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和转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