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举办大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十五日前向市体育行政部门上报活动实施方案。体育经营活动需要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