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规划与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