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