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