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