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且不得减少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