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且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