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