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周边公园绿地布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