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周边公园绿地布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