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