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