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