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