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