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