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活动予以记录,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