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