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倡导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