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