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